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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21民初1927号 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477545D。 被告:淄博金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天齐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946602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22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140209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台农商行)与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农面业公司)、淄博金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服装公司)、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瑞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桓台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农面业公司、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桓台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齐农面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1615.17元,本息共计331615.1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以及自2022年4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决桓台农商行对齐农面业公司抵押的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决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对齐农面业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4日,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签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4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用途购小麦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18日。同日,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签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字(2020)年第0403号抵押合同》,对齐农面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同日,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与桓台农商行签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438号保证合同》,对齐农面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已于2021年6月份去世。借款到期后,齐农面业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欠息,被告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齐农面业公司未作答辩。 金汇服装公司未作答辩。 映瑞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辩称,对桓台农商行所诉无异议,对担保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4日,桓台农商行(贷款人)与齐农面业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4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齐农面业公司从桓台农商行处借款叁拾万元整;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途为购小麦;期限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18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465基点确定,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于2021年8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同日,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齐农面业公司与桓台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抵押财产详见编号为2020-0403号的动产抵押清单。上述抵押财产作价壹佰零贰万捌拾肆元。抵押期间为抵押权设立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抵押权人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同日,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签订“动产抵押清单”一份,载明的抵押物为:熟化机、烘房设备、轧面机,评估价值共计1020084元。齐农面业公司在抵押人处盖章确认,桓台农商行在抵押权人处盖章确认。 同日,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在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动产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37032020030596。 同日,桓台农商行与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签订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438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齐农面业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4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300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同日,桓台农商行向齐农面业公司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齐农面业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22年4月20日,齐农面业公司尚欠桓台农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1615.17元未支付。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桓台农商行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清单、动产登记证书、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利息计算明细、工商登记信息予以证实。***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桓台农商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桓台农商行主张的齐农面业公司欠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桓台农商行与齐农面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桓台农商行按约将贷款发放给齐农面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齐农面业公司收到贷款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桓台农商行诉求齐农面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20日利息31615.17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桓台农商行诉求齐农面业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齐农面业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熟化机、烘房设备、轧面机(登记编号为37032020030596)为其向桓台农商行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法有效。故,桓台农商行诉求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齐农面业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齐农面业公司继续清偿。 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作为齐农面业公司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各保证人之间系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均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故,桓台农商行诉求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对齐农面业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金汇服装公司、映瑞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齐农面业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九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2年4月20日的利息31615.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熟化机、烘房设备、轧面机(登记编号为37032020030596)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支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淄博金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淄博金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4元,由被告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金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