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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3民初1014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男,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19603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玖仟陆佰零叁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原告在位于永定**产业园为被告进行配电的设备采购与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2291700元,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即完工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有工程款给原告。2022年4月25日,被告厂房内主要电力设备已安装完毕,根据签订的合同报价附件及原告已完成的实际工程进度,被告总共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877943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5834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419603元。 因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工程款,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某甲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原告陈述的是事实,欠原告工程款1419603元是事实。现在公司资金情况被告也清楚,公司股东讨论了一下,希望原告给点时间,能否分批次的支付该款。欠原告工程款1419603元分四次支付,第一笔2023年6月底支付20万元,第二笔2023年8月底支付30万元,第三笔2023年11月底支付40万元,第四笔2023年12月底支付剩余资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福建某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现场施工成果照片,3.已完成工程量签收单,4.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福建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甲方即发包方: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即承包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2、工程地点: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村**新村**号。3、工程范围:新立15米电杆8根、假设高压线路400米、安装隔离开关和避雷器各2组及杆上横担金具等。安装高压配电柜6面(KYN28-12),安装低压配电柜19面(GCK),安装直流屏一面(40AH/DC220V),安装低压配电箱20个,安装干式变压器3台及变压器至低压配电柜的铜排连接。铺设10KV高压电缆530米,铺设0.4KV低压电缆3512米、制作高低压电缆头套及电缆套管。开挖路面61米并回填硬化路面…至本工程完工经某乙公司验收合格送电后交钥匙于甲方为止。4、工程承包造价(含专票价):¥2291700.00元。5、承包方式:本公司由乙方包工包土建包电气设备及材料方式承包。6、工期要求:40天,自2022年4月1日开工至2022年5月10日竣工。合同对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1、订立合同生效后,完成所有高压立杆、线路三天内即预付给乙方工程承包款的20%即458340元整。2、电气设备到场后三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承包款的35%即802095元整。3、项目通电后10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承包款的25%即572925元整,4、工程竣工经电力部门及甲方验收后在15天内付给乙方工程承包款的16%即366672元整。5、乙方在办理申请付款时,必须提供专票。6、本工程预留4%即91668元整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到后向乙方付清。7、工程完成后,经供电有关部门验收,乙方办理完善相关备案手续资料,提供三方现场施工签证单、验收资料、现场实物图片、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等相关的资料,甲方根据乙方提供资料进行结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福建某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向福建某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承包款的20%即458340元。之后,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福建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22年4月25日,福建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完成了厂房内主要电力设备的安装。根据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的约定,某甲公司应向福建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为1877943元,某甲公司已向福建某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承包款458340元,剩余工程进度款1419603元经福建某某公司催收,某甲公司未支付而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结欠福建某某公司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419603元,有某甲公司提供的现场施工成果照片、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清单等证据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某甲公司对结欠福建某某公司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419603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并提出了付款计划,但福建某某公司不同意该付款计划。因此,对福建某某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41960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41960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757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88.2元,由福建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筑,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