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4民初766号 原告: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523号秦基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专业(项)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5,805,26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暂计414,003.94元(以各期应付而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3.8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前三项金额合计28,219,270.94元;4.案件受理费、邮寄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5日,被告将“克拉玛依区217国道北侧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并签订《施工专业(项)》分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完成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80万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进度款根据业主进度付款比例支付(扣除甲供材、劳务费用、双方核定费用)。办理完最终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挂账额-质保金)的金额。同时被告在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持续拖延不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进度款,导致原告资金压力巨大。2020年11月19日,发包人确定案涉工程完成形象进度价款为8,614.0724万元。被告已于2020年7月、10月、11月收到发包人三次支付进度款共计6,00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累计向其开具发票5,625.8915万元。但截止2020年12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514.6651万元,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进度款支付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强迫原告接受为期一年的1,000万元融E信商业承兑,按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当遵循发包方与被告的支付方式,而被告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均为现金,故被告存在二次违约。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为减少原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专业(项)分包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建设工程位于217国道北侧金西五街以南,工程名称是:克拉玛依区217国道北侧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该工程位于克拉玛依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该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庄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