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可,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兴湾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虎,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可,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赵玉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供大连市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案涉房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瘫痪且无法使用,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敬老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上诉人以此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现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瘫痪且无法使用问题并非其施工原因造成,并主张通过其修复案涉工程已经能够正常运转,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案涉工程是否质量合格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明案涉工程是否质量合格及被上诉人现应否向上诉人给付案涉工程款,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据实下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0元(由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免予收取,退还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