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4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634661232。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73账户和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46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783.12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783.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吴汉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