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2执保131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