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2执保1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6346612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担保人:***,女,199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1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4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账号为62×××24的银行存款28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湾里支行账号为36×××70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