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3230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6346612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24B6046720210000087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