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2执保293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高***,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6346612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12执保293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高***,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06346612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