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1375号之三
原告:廖某,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住所地: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罗亭镇罗亭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诉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金额4518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