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8302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嘉定工业区嘉禾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62391D.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肃峰,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1幢15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2030T。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蜀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乔肃峰自2020年12月24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4元,决定收取1127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127元,退还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亚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