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5139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1幢15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2030T。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原告***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中银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李中银负担。
审判长杨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