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5319号
原告: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鹿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6611158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中洲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纺渭路211大队住宅小区2号楼6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K9AY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洲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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