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财保81号
申请人: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享堂镇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343174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双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三月三街7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291193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5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