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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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523号之一
原告: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560429G,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5幢5116室-2。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沙沙,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公司员工。
被告: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29119380,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三月三街7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金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毅,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3元,减半收取6071.5元、保全申请费4691元,由原告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芳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