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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525号
原告:上海劲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W4CXU,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288弄80号1904、1909室。
投资人:周名英,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沙沙,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水口乡沙港村漆家组17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7429119380,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三月三街7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金伍,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毅,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劲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劲尚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劲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7元,减半收取97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方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