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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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财保9号
申请人: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560429G,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5幢5116室-2。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沙沙,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西省宜春市靖案县,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29119380,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三月三街7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金伍。
申请人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进行保全,保全标的2162855.53元。申请人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2855.53元(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赞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吴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