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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29119380,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三月三街7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金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李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7MA2A1G8U5N,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李宝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李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