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86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
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分公司、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现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0元(江西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80元,由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21380元退回江西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