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7308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3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3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4.1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