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7308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3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3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4.1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