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978号
原告:会昌县林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PXOL5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裕丰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36号1栋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6347238X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会昌县林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伟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裕丰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伟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裕丰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林伟公司与被告裕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欠货款为原告林伟公司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货款权利,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