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6101号
原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9328182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14889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已和被告私下和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