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0279号
原告: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寺上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敏。
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公司)与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货款101060元及利息(以10106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雅筑公司与**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自2017年5月7日至同年10月15日,雅筑公司累计供货117060元,对方付款16000元,经多次催要,余款至今未付。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雅筑公司与**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材料为砂浆、腻子粉等。付款方式为货款按每月结算60%,工程完工后付款80%,竣工验收5个月内全部结清。
诉讼中,雅筑公司提交了17张送货单,上面记载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址、送货车辆以及司机信息,且客户签字处有郝志刚签字。经核算,2017年6月28日前累计金额83755元,2017年6月29日至同年10月15日金额为33455元。雅筑公司提交2017年6月28日有郝志刚签字的书面证明载明:材料款从5月7日到6月28日为83605元,小票未收回。
雅筑公司称,项目工程在2018年中旬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雅筑公司与**公司系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金额支付货款。雅筑公司关于货款金额的主张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继续支付余款101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雅筑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60元;
二、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1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费260元,由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雅筑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