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平顶山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425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合办公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8910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龙山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0MUX2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名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一案中,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4民终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行政路与银龙路交叉口东北角名郡壹号院的11套商铺(8#103铺、8#104铺、8#105铺、8#106铺、8#108铺、8#109铺、8#110铺、8#111铺、8#112铺、8#113铺、10#101铺)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