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447号
原告:靳书强,男,1975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有雷,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段海鸥,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河南纵横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六盘山路与新安江路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鹤壁)科技创业园7号楼办公区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72161381G。
法定代表人:郝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综合办公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891057。
法定代表人:秦文生。
原告靳书强与被告张有雷、段海鸥、河南纵横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书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靳书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书强负担。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