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5民初83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平顶山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0MUX22。
法定代表人:马雪花,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综合办公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891057。
法定代表人:秦文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名郡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挺涛
书 记 员 张新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