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28民初724号
原告:木垒恒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和美苑3号楼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木垒恒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木垒恒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木垒恒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恒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