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1794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戟。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莉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