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81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4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沪0112民初124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