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4082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邬铁军,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黄全林诉被告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昕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全林诉被告上海东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昕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