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

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3民催40号
申请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096843。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许裕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638564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淋舒豪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东瀚晟同创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