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91号
原告: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裕张。
被告:杭州恒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2元,本院依法收取276元,由原告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坚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