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645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牛鼎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13号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牛鼎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45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沈晓东
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