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

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温催字第5号
申请人: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新。
申报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裕张。
申请人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4898873,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云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