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8民初442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扬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