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6507号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银河路53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于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