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197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3495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6807420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