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197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34952M。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6807420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