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3民初4110号
原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6516XE,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俞德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85285411C,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原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