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陈埫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830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南北大街镇坝路桥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0610259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仲字第41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货款款本金人民币229705.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费1466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4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提取其存款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
二、上述款项提取至我院账户,开户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帐号:62×××1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