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昌泰(湖北)民爆有限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执5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陈埫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830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南北大街镇坝路桥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0610259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仲字第41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健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货款款本金人民币229705.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费1466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4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经查,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但该款未达拨付条件,暂不能协助提取。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对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综上,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23执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封 磊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