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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1302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系***之夫),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1MB0W2302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系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汉族,系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特别授权。 被告: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8302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系公司法务,住西陵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葛洲坝易普力湖北昌泰民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