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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8民初51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山城国际12楼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镇区榆军路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园艺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