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格林杜尔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杜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7656号 原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遵义金融商务中心(CBD)九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518181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格林杜尔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配套产业园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M64L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杜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开发区赤水大道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4B99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格林杜尔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杜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