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百佳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434号
原告:贵州百佳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97号腾达广场A栋1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8356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遵义金融商务中心(CBD)九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5181812。
法定代表人:方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百佳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百佳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8.00元,减半收取2929.00元,由原告贵州百佳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