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20098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BRJ19。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被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连吉第小区F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5181812。
法定代表人:方奇,职务不祥。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方照,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方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5元,减半收取计998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琴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