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22民初1523号
申请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福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6-434(住建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12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申请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对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适用网络查控系统,在7360000元保全额度内查询被申请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