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045号
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首府,公民身份号号:6127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278。
法定代表人:何满。
被告:***,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22。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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