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808号
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白四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满,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将拖欠工程款转入原告账户,双方讼争事实已解决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洛市润福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天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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