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大荔电信公司与大荔广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荔电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广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荔电信公司与上诉人大荔广电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